1、關于組織申報2023年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項目的通知
為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按照《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國家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組織申報2023年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項目。2023年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重點支持各地從系統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過程開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能力,重點支持范圍如下:(一)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支持對重點海域、海島、海岸帶等區域重要生態系統進行保護和修復,提升生態功能和減災功能。(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開展與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直接相關的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島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中央財政資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生態受益范圍地域性較強、屬于地方財政事權和有明確治理責任主體的項目;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用地、用海、用島、岸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涉及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涉及審計、督察發現問題未有效整改的項目;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修復效果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工程措施對生態系統造成新的破壞可能性較大,工程技術不完善等條件不成熟的項目;公園、廣場、雕塑等旅游設施與景觀工程建設項目;華而不實的“盆景”工程等。
2、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2023年1月4日,財政部印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22〕167號)。獎補資金是中央財政專門設立用于支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補助資金;獎補資金補助范圍為9省區包括: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獎補資金支持事項包括如下方面:(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包括支持上游水源涵養能力建設、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濕地生態保護修復、促進全流域生態系統整體性發展等。(二)保障黃河長治久安。包括支持黃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設、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建設、黃河河道綜合提升治理等。(三)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包括支持節水產業發展和技術提升、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推進節水型社會發展等。(四)推動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包括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建設特色優勢現代產業體系、區域城鄉協調發展等。(五)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包括支持黃河文化遺產保護、黃河文化產業發展、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黃河文化旅游帶等。(六)補齊公共服務短板。包括支持補齊民生保障短板、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等。(七)其他。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年度重點工作任務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規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通知
2023年3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規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0號)。《通知》要求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包括科學提出項目建議、深化項目可行性研究、扎實開展項目工程設計、強化項目評估論證、規范完成開工前其他相關工作;《通知》要求強化項目實施管理,包括建立并落實實施管理制度、規范實施方案調整、規范開展驗收、做好后期管護;《通知》要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包括嚴守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嚴明資源利用政策邊界、嚴格用海用島規定、嚴格資金使用管理。《通知》明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誰立項、誰驗收”原則,依據《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驗收規范》( TD / T 1069-2022)等標準,針對各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特點,分級分類規范開展項目驗收。
4、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4月2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在青藏高原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對礦業權人提出了特殊要求。例如在青藏高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選擇環保、安全的勘探、開采技術和方法,避免或者減少對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在生態環境敏感區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符合相關管控要求,采取避讓、減緩和及時修復重建等保護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又如在青藏高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科學編制礦產資源開采方案和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新建礦山應當嚴格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生產礦山應當實施綠色化升級改造,加強尾礦庫運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環境和安全風險。
5、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3年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2023年5月24日,自然資源部官網發布了《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3年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表示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通知》明確,此次監督檢查對象為“包括本通知印發之日,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采礦許可證尚在有效期的采礦權人和采礦許可證過期未注銷的原采礦權人。”本次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以下三點,一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與備案情況。二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落實情況。三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實施與驗收情況。
6、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發布實施
2023年6月,自然資源部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202號),為落實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有關要求,規范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工作,發布《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通知》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分為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和存在義務人并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企業存量采礦用地”。對于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按照“誰實施、誰負責”原則;對于企業存量采礦用地,按照“邊開采、邊治理”原則,實施復墾修復。嚴把復墾修復質量關,特別要確保復墾修復形成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質量達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和相關安全利用標準。實施復墾修復項目,應對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復墾修復項目實施前,應對存量采礦用地性質進行核實,并對復墾修復后地類、面積和質量進行核定。同時,加強復墾修復驗收后跟蹤管理,及時跟蹤核實項目區地類變化情況,涉及農用地面積減少的,應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騰退指標。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采礦企業提出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市縣初驗、省級終驗的程序開展。涉及新增耕地擬用于占補平衡的,按照補充耕地驗收有關要求同步開展補充耕地驗收。
7、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貫徹實施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決定
2023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全票通過《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貫徹實施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決定》。《決定》從立法銜接、嚴格執法、依法監督、司法保障等方面對實施好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作出部署,并進一步要求堅持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領導、加大保障力度、形成普法合力,協同推進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貫徹實施,廣泛凝聚法律實施的強大合力。《決定》還強調要堅持系統觀念,把貫徹實施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與創建國家生態文明高地結合起來,著力構建生態文化體系、生態經濟體系、目標責任體系、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生態安全體系,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與系統治理。《決定》主要有四個方面亮點:一是內容系統全面,涵蓋立法、行政、司法、監督、普法等各個層面,為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順利實施打下堅實基礎。二是為下一步完善制度留足立法空間。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出臺不久,各方面還在學習研究中,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還將制定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實施辦法。三是及時反映國家立法最新動態。如明確“8·15”全國生態日開展普法宣傳。四是將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貫徹實施與創建國家生態文明高地統一起來。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23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是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后的第三部民事訴訟證據領域的專門司法解釋。根據《規定》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或者污染物認定、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生態環境修復方案、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專業問題提出意見。針對在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損害事實成立,但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等數額難以確定的復雜問題,《規定》第三十一條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生態環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參考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意見等,合理確定。《規定》的發布及實施對于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具有重大意義。
9、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2023年10月09日,國家林草局印發了《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林保規〔2023〕4號)。《辦法》適用于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級地質公園、國家級海洋公園、國家級濕地公園、國家級沙漠(石漠)公園和國家級草原公園,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7項管理制度,分別為國家級自然公園審批制度、專家評審和咨詢制度、功能分區制度、開發活動管控制度、活動和設施建設征求意見制度、退出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辦法》明確要求,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受損、退化自然生態系統和野生生物生境以及廢棄地等的一體化保護與修復,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持續性和多樣性;生態修復應當采取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景觀和天然植被的原真性。需要注意的是,違反《辦法》規定,造成國家級自然公園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可依法請求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10、關于組織申報2024年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范工程項目的通知
2023年11月,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聯合發布通知,財辦資環〔2023〕43號繼續支持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范工程。《通知》要求按照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要求,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以“三區四帶”重點生態地區為核心,聚焦生態區位重要、生態問題突出、嚴重影響人居環境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重點遴選相對集中連片、修復理念先進、工作基礎好、典型代表性強、具有復制推廣價值的項目,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范,突出對國家重大戰略的生態支撐,著力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中央財政資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有明確修復責任主體的項目;已有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公園、廣場、雕塑等旅游設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觀工程建設;涉及審計、督察發現問題未有效整改的項目。
來源:綠色礦山